阳东县琪祥实业有限公司诉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侵权责任;过错;注意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12)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赖宝军

郑光祥

岑剑敢

代理律师:

谭永雄

冯在兴

曾卫娜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的围墙倒塌的原因力的问题。本案围墙倒塌的原因,是专业技术领悟的问题,需要经过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本案围墙经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鉴定,该鉴定所经综合分析该围墙建法情况、泥土成分情况、水土流失情况等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号: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2012)阳东法民一初字第225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阳东县琪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琪祥公司),住所地:阳东县合山镇大石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永雄,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在兴,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卫娜,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
普通程序:审判长赖宝军,人民陪审员郑光祥、岑剑敢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