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陈某2、陈某3返还原物纠纷案的案例分析 承包地;返还原物;继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2)陆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良彬

吕建新

丘焕

代理律师:

谢创

陈文兵

陈思远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的政策不断向农村倾斜,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正在无形之中逐渐加快。在这种大背景下,广大农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类似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涉农土地纠纷急剧上升。这类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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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2)陆民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谢创,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文兵,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远,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
被告陈某3。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良彬;代理审判员:吕建新;人民陪审员丘焕。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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