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诈骗案 退赔、认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1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恩民

法官解说
本案对事后补写借条的认定涉及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问题。被告人事后补写的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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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刑字第2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165号判决书。
(二)案由:诈骗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俊玮。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恩民,广西三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卫东;人民陪审员:庞裕贵、吕健堂。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华;审判员:陈一田粟春雄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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