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无罪判决、附带民事诉讼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刑终字第2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韦宗昆 单位: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不外是陈某对吕某1的死亡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说陈某对吕某1的死亡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毒品系国家明令禁止已众所周知,吸毒、贩毒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从这个角度讲,吕某1的行为已违反了我...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01)陆刑初字第45号、(2001)陆刑初字第45-1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刑终字第259号。
2.案由:容留他人吸毒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阮伟达。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吕某,男,1946年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教师,系被害人吕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韦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工人,系被害人吕某1之母。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离休干部。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1年1月1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卓光;代理审判员:温守一刘文玉。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玲;审判员:韦宗昆;代理审判员:何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