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珠江瞬达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海口金夜娱乐广场

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1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05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云天明 单位:
本案中两行为人为负责人的金夜广场因出现他人吸毒等现象被中央电视台暗访并曝光而广受关注。受诉法院经审理对行为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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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刑初字第123号
2.案由:容留他人吸毒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杏云、李威男
被告人:黄某,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原系海南珠江瞬达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海口市金夜娱乐广场总经理。2002年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建平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原系海口金夜娱乐广场副总经理。2002年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叶波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爱兰;审判员许哲;人民陪审员梁人高
6.审结时间: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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