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伪造船票案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海运总公司保卫处

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客货海运公司

海口市坤和律师事务所

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客货海运公司

海口市坤和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坤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1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哲 单位:
1.关于定性问题。
对本案行为人的行为的定性,审判机关内部曾有两种意见,其一是伪造船票罪,其二是侵占罪(指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而非1997年《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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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141号。
2.案由:王某等伪造有价票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芬、代理察检员王生昌。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海南省海运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海南省海运总公司保卫处处长。
符某,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干部。
被告人:王某,女,28岁,汉族,海南省琼山市人,原系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客货海运公司临时售票员。1997年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少敏陈嘉琦海口市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女,27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原系海南省海运总公司客货海运公司售票员。1997年2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黎毅海口市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爱兰;审判员:李家炎李静云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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