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某爆炸案 爆炸罪;间接故意;证据证明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刑终字第9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晓原

李方平

法官解说
冀某爆炸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不仅引发社会对弱势群体维权的思考,也预示着转型期中国已逐渐具备风险社会的特征。风险社会需要风险刑法,回溯到法律本身,冀某爆炸一案涉及主观方面认定的诸多问题。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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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14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刑终字第95号裁定书。
2.案由:爆炸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冀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
辩护人:刘晓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审判员:徐清岱;人民陪审员:刘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奕;代理审判员:任莉华程靖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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