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诉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875号
审理法官:

王卿

代理律师:

李小林

潘轶

刘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否加重了另一方的义务,是否要对其格式条款做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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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875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梅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小林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炘,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卿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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