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 毒品再犯 甲基苯丙胺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刑初字第0445号
审理法官:

仇兆敏

邵育美

戴邦奎

代理律师:

董庆华

法官解说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戴某2013年3月18日伙同雷某向被告人陈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是14.88克还是10.06克。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14.88克,理由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是专业人员凭借专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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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刑初字第0445号。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骏宇。
被告人:戴某,男,1959年1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1977年被劳动教养2年;又因持刀行凶危害社会治安于1980年被劳动教养3年;又因赌博于1986年被劳动教养3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8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被行政拘留5日。2013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董庆华,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女,1983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仇兆敏;人民陪审员:邵育美、戴邦奎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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