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被告黄某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交强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2)扬江民初字第14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韩四新

法官解说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辆数量增加,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交强险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济,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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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2)扬江民初字第1466号判决书。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韩四新,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许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俊,扬州市江都区正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进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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