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张某等排除妨害案 逝者骨灰作为逝者身体遗留物,既非死者遗留财产,更不具有一般物的价值,不能援引继承法对财产的分割条款进行裁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10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光耀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逝者骨灰是否应当依照继承顺序确定骨灰管理权人,死者的配偶是否优先于被告对死者的骨灰管理权?笔者认为,骨灰并不属于逝者遗产,不应依照继承法确定的继承顺序确定骨灰管理权人。本案被告对骨灰的处置未违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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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1098号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1(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1。
被告:王某2。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进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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