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法定职责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终字第007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春蓉

王岚林

徐沐阳

代理律师:

韩玉军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认定问题。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大多是行政机关作为的起诉期限,能够直接适用于确定行政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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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行初字第0017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终字第0074号裁定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韩玉军,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1。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科长。
第三人:刘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俊;代理审判员:田鲁敏;人民陪审员:邵育美。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蓉;审判员:王岚林;代理审判员:徐沐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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