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自首 被害人过错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抚顺石油一厂

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刑一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民

金顶伟

车亮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恋爱、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刑一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淑平、代理检察员张博。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47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抚顺石油一厂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光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民、审判员:金顶伟、代理审判员车亮。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