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抚刑一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淑平、代理检察员张博。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47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抚顺石油一厂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光,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民、审判员:金顶伟、代理审判员车亮。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儿子被害人王某(男,卒年41岁)长期吸毒而产生将其杀死的想法。2013年4月25日清晨,二人又因王某吸毒一事发生矛盾,当日上午10时许,张某某购买了安眠药佐匹克隆片后,在其位于顺城区怀德路王某的家中骗王某服下10余片,后趁王某昏睡之机,用胶带将王某口鼻封住,又持铁锤击打王某头面部及颈部、胸部数下,致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和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及胸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三、事实和证据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男,卒年41岁)系母子关系。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王某长期吸毒而产生杀死王某之念。2013年4月25日清晨,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顺城区抚顺城十四委十组怀德路王某的家中,因王某吸毒之事又与王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某遂于当日8时许来到顺城区"天丰"大厦"天士力"药房购买安眠药物佐匹克隆片后回到家中,诱骗王某将该药物服用。当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王某昏睡之机,用胶带将王某口鼻封住,又持铁锤击打王某头面部及颈部、胸部数下,致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和钝性外力作用于颈部及胸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受理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侦破报告、投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了2013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抚顺城派出所接顺城区怀德路居民张某某投案,称其于当日10时许在抚顺市顺城区的家中,用锤子将长子王某杀死。
2、被告人张某某次子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住在我妈张某某家斜对面。2013年4月25日4点多钟,我哥王某用我妈家座机给我打电话说我妈不行了,让我过去。我来到我妈家后看见我妈和我哥在屋坐着,我哥对我说我妈什么事都不相信他,成天唉声叹气的,我妈没吱声。我哥又说给我妈两条路走,一条是我哥离开家,另一条是我妈离开家,并让我妈拿主意,我妈也没吱声。我哥边穿衣服边骂我妈就往外走,我妈怕我哥走出事不让他走,还说不行她走,我哥就没走,然后我哥和我妈都不吱声了。我看我哥平静了,就在家里吃了饭,之后就下楼了。下楼后,我来到我老姨张某家小卖店,对老姨说我哥又闹,又和我妈吵起来了,我还说不行就把我哥送强制戒毒所。呆了10分钟左右,我就回家把手机关掉睡觉了。11点30分左右,我睡醒后打开手机,看见我哥给我发的短信,意思是让我放心,他和我妈没事了。11点40分左右,老姨给我打电话说我妈有事了,让我下楼。我来到老姨家小卖店,老姨对我说我妈理发去了,让我过去看看。之后我来到我妈总去的"梦丝"发廊,看见我妈刚理完发,我和我妈就往家走。路上,我妈对我说她用锤子把我哥杀死了。我俩来到老姨小卖店,我妈吃过饭说要投案,我就和我妈到公安机关投案了。我哥离婚20多年了,平时在我妈家住,因为他两年前开始吸毒,平时总向我妈要钱,骗我妈说参加婚礼、丧事等各种理由300元、500元的拿,一共能拿70000多元钱,他还把我妈家值钱东西都卖了,还要拿房子抵押贷款,我妈没让。我哥为了吸毒把亲属钱都借遍了,都是我妈还的钱,他吸完毒就闹我妈、骂我妈,长期折磨我妈,我妈受不了才把我哥杀死了
3、被告人张某某妹妹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在我姐张某某家楼下开个"同丽园"小卖店。张某某平时和他大儿子王某住在一起,王某以前自己住,后来把房子租出去,就和张某某住在一起了。2013年4月25日6点钟左右,我在小卖店门口看见张某某二儿子王某从张某某家出来,他说他哥王某跟他妈因为吸毒的事又吵架了,他去劝一劝。在8、9点钟,我看见了张某某,她说去买菜。在11点30分左右,张某某到我小卖店说她趁王某睡觉时,把王某嘴捂上,然后用锤子砸王某脑袋,将王某打死了。张某某还让我帮她处理一下家事,并把钥匙给了我,她又说去理发,之后就走了。我给王某和我哥张某2打电话说家里出事了,让他们赶紧过来。过了一会儿张某2来了,我把张某某打死王某的事告诉他。不一会儿王某也来了,我对王某说你哥没了,你妈去理发,你赶紧把她找回来,之后王某就走了,过了一会儿,王某就和张某某回来了。张某某说要投案,然后王某、张某2就和张某某去派出所了。王某吸毒,自从2011年他父亲去世后,家里钱都被王某糟蹋了,王某经常向张某某要钱,向我也要过钱,还向亲属朋友借钱,借的钱都是张某某给他还。王某性格暴躁,对张某某更是暴躁,张某某说他一句都不行,张某某受不了,才把他杀了。
4、被告人张某某弟弟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3年4月25日11点40分左右,吴元庆给我打电话说出事了,并让我赶紧到他家小卖店。我在11点50分左右到的小卖店,听张某说张某某把她大儿子王某杀死了。10多分钟后,张某某二儿子王某也到了,张某说张某某理发去了,我们怕张某某寻短见就让王某去找她,张某某和王某在12点30分左右一起回到了小卖店。张某某说要去投案,之后我和王某就陪她去投案了。王某吸毒有两年多了,他总和亲属借钱,欠外面也很多钱,张某某帮他还不少钱,王某还和张某某要房票,平时总闹张某某,张某某被闹的没办法了才这么做的。张某某妹妹证人张某证言,张某某儿媳证人姜小茜证言均能够证实被害人王某长期吸毒,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张某某,而且因为吸毒经常向张某某要钱。
5、提取笔录及照片表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将证人王某收到被害人王某使用手机(号码159XXXX9180)于2013年4月25日9时18分发送其手机的信息予以提取;该手机信息(截图)表明,案发当日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确曾发生过矛盾。
6、提取笔录及照片表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将抚顺市顺城区"天峰"大厦"天士力"药房药物销售电子记录、销售单、"天士力"会员卡信息及该药房监控录像予以调取。该药物销售电子记录、销售单及"天士力"会员卡信息表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8时13分许,在该药房以10.70元价格购买药物佐匹克隆片1盒;情况说明及"天士力"药房监控录像(截图)表明,"天士力"药房经理证人王琳琳从监控录像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即是2013年4月25日8时许,在该药房购买药物佐匹克隆的人。
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老伴王宗元在2011年去世后,我一人住在抚顺市顺城区的家中,我家是三居室,南面两个卧室,北面一个卧室。大儿子王某之前离婚了,有个女儿跟她妈生活,王某自己生活。2011年8月份,我发现王某不正常,他总跟我要钱,有时脾气暴躁,还有时浑身发抖、犯困。我问王某,他承认吸食冰毒,我劝他戒毒他不同意。2013年3月份,王某因为钱不够花,就把自己房子租出去,搬到我家和我住在一起,他自己住西面南屋。2013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出门时钱包放在家里,我翻钱包看见有2小袋冰毒,就把冰毒藏到北屋一个蓝色花瓶里。王某从吸毒后就经常在外面借钱,之后就向我要钱还债,前后共要了15、6万元钱。王某还向亲属借钱,借后也不还,给亲属造成了伤害。我现在没有钱了,王某就经常骂我,还推搡我。一星期前,我总害怕王某在外面惹事,给家里惹烦恼,我身心受不了煎熬,就想杀死他。2013年4月25日凌晨,王某从外面回家后看见我没睡,就说看见我心情不好,我俩没说几句好话,就回各自屋了。后来我看王某起来去厕所,又听见有动静就过去看他,王某生气问我为什么看他,还对我骂骂咧咧的,之后我俩都没睡觉。在4点多钟,王某给我二儿子王某打电话,10分钟后王某就到了。王某说要么让我出去他在家,要么他出去,然后就翻来覆去地讲不愿意跟我在一起。后来我说王某出去没地方住,和我在一起我能管着他,又说以后在家我不出声让他清静,这样我们谈了20多分钟,王某看也没什么就走了。8点钟左右,王某对我说要吃鱼,让我去北关市场买鱼。当时我想王某自吸毒以来,给我们家庭和亲属造成的伤害太大了,就想杀死他。之后,我来到"天丰"大厦楼下的"天士力"药房,花了10元零点,买了一盒叫"匹"什么的安眠药。因为我打不过王某,想给他吃安眠药,在他睡着时再动手。我回家将饭菜做好了,饭前我骗王某说安眠药是补脑药,将药给他吃了,饭后他就去西面南屋睡觉了。10点多钟,我看王某睡熟了,就到北屋把平时放在书柜里的透明塑料胶带和剪子拿出来,用剪子剪了大约20厘米长两条胶带,因为单条有点窄,就把两条胶带重叠粘在一起。我是想用胶带粘住王某嘴和鼻子,让他不出声,喘不上来气。我怕用胶带弄不死他,又拿了一把30多厘米长的木把锤子,锤子铁头一面是圆的、一面是平的,然后来到王某床头。王某盖着蓝色花被头东脚西仰面躺着睡觉,我上床站在他头部上方,先用双手拿胶带粘住他嘴和鼻子。他开始挣扎,因为他吃了安眠药,力气不大,我怕他起来打不过他,就双手拿锤子朝他面部砸了20多下,他头面部出血了,东墙和我衣服上也溅了很多血迹,之后我把锤子扔在床上,王某躺着喘粗气,5、6分钟后就死了。之后,我来到妹妹张某家里,告诉她我把王某杀死了,她劝我报警,我说我准备去投案,去之前我要去理发收拾干净,然后我去了附近的"梦丝"理发店。12点多钟,王某来理发店找到我,在我俩回家路上,我告诉王某说我把王某杀了,他也劝我去投案。12点30分左右,我们回到张某家,过了一会儿,我弟弟张某2来了,他听说这事也劝我去投案。后来,我在张某2和王某陪同下到抚顺城派出所投案了。
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杀人动机、杀人过程以及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事实。
四、判案理由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之辩护人所提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被害人王某对案件引发存有过错;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又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又系因家庭矛盾所引发,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故应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较轻",尚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关于本案"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管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予以考虑。首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大,处理上要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精神,而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王某系被告人张某某之子,因长期吸毒挥霍家中钱财,而且对被告人经常打骂,使其不堪忍受才产生杀子之念。由此可见,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其次,张某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犯罪动机、犯罪情节、是否有前科劣迹方面体现。被告人张兵的吸毒行为给其所在家庭造成极大负担,同时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情况下杀害其子犯罪动机可宽恕性强,民众普遍在道义上给予同情和理解。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前科劣迹。综合评价,可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六、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本案属于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案件,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对其从宽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审判精神,从而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价值追求。
(朱虹霖)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予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通过犯罪动机、犯罪情节、是否有前科劣迹方面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