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等诉毕某2等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赔偿责任
案由: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韬

沈男

荆瑛

法官解说
本案最具特点的就是以斗牛比赛为活动内容的群众性竟技比赛活动,案由虽是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但因为参与活动的斗牛本身具有动物的属性,且斗牛比赛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涉案斗牛场地又无严格的区域划分和移交管理规则,是以动物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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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毕某(被上诉人)。
原告:金某(被上诉人)。
原告:金某2(被上诉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某。
被告:毕某2(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高某(上诉人)。
被告:姜某2(上诉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昂某。
被告:毕某3(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梅某,系毕某3之亲属。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吉昆;审判员:苏志荣;人民陪审员:陈云。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韬;代理审判员:沈男、荆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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