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彭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管理责任;过错;补充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

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法律事务所

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彭韬

沈男

荆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由此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也逐年上升。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时,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社会各界存在诸多争议。不少人认为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就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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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韩某。
法定代理人:韩某1,父亲;车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杨莎白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彭某。
法定代理人:彭某1,父亲;何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玉仙,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中学。
住所地:石林县鹿阜镇东城区天合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颜进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志荣。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韬;代理审判员:沈男、荆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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