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劳某合同诈骗案 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婉慈

黄锡芳

陈志敏

法官解说
(一)本案重点在于案件定性问题。盗窃罪是指以秘密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劳某以为拆除一个GPS就足以让车辆主人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并致电车主车辆被盗,以此种方式来非法占有车辆。在劳某看来,只要拆除了GPS (不管一个或两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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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鹤法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劳某。
二审辩护人:李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权胜;人民陪审员:林群英、胡换花。
二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婉慈;审判员:黄锡芳;代理审判员:陈志敏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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