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盗窃案 盗窃罪;扒窃;公共场所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3号
法官解说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扒窃由生活语言成为了法律用语,对其理解既不能脱离日常生活用语的基本内涵,又需要从立法精神和学理上予以相对清晰的界定。目前,对扒窃与普通盗窃的界定,还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笔者认为,分歧主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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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刑初字第192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3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红红;代理审判员:黄娄莹;人民陪审员:曹瑞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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