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盗窃案 盗窃罪 公共场所 扒窃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3号
法官解说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从普通盗窃行为中予以单列,原因在于扒窃所表现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明显高于普通盗窃,目的是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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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刑初字第1929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3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2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红红;助理审判员:黄娄莹;人民陪审员:曹瑞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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