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亲属间伤害;量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清南法刑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谭丽娟

何丽文

陈国辉

代理律师:

杨三民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但是故意伤害罪的内容十分广泛,情形也十分复杂。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故意伤害。亲属间故意伤害案件与普通故意伤害案件区别在于发生主体的不同,因为大多发生在兄弟、姊妹、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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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清南法刑初字第27号。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凌云。
被告人:唐某。
辩护人:杨三民,广东湘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丽娟;审判员:何丽文;人民陪审员:陈国辉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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