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因调解离婚而引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南县珠琳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1)广珠民初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张勇

喻道彪

赵郁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因离婚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问题。在基层法院因婚姻、分家等原因产生的承包经营户的合并、分离而引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处分的案件比较多,具有一定代表性。
就本案而言,首先涉及到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限。《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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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1)广珠民初字第62号。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63年3月16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平,广南县珠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61年6月19日生,彝族,教师,云南省广南县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南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勇;代理审判员:喻道彪;人民陪审员:赵郁。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广南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李某不服广南法院(2005)广珠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民事调解书》)而向广南法院申请再审,广南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决定再审,因本案必须以该再审案件结果为依据,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2年7月13日,广南法院作出(2012)广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1日,文山中院作出终审的(2012)文中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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