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害公务案 妨害公务罪 暴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盘中刑二终字第0001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温阳

郭安福

耿新欣

代理律师:

高凤荣

法官解说
妨害公务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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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0028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盘中刑二终字第00011号裁定书。
2、案由:妨害公务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凤荣,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尹本峰
二审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阳;代理审判员:郭安福;代理审判员:耿新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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