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重伤 被害人过错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红河县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建

李卫红

李泽芬

代理律师:

张评

法官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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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红河县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26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毅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男,1959年12月15日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红河县。
诉讼代理人:何某,男,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四川省筠连县,。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女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34年3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农民,住红河县。
辩护人:张评,云南红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建;审判员:李卫红;人民陪审员:李泽芬。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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