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自首、犯罪主体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黑腊沼村民小组

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刑初字第1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鑫

田凤慧

黄敏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关于村组干部在与合作开发商合作开发集体预留地过程中发生的受贿案件如何定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具体规定,其工作成员只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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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刑初字第195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有双、代理检察员王平。
被告人:孔某3,男,生于1975年9月2日,弥勒市弥阳镇温泉村委会黑腊沼村民小组组长。
辩护人:彭伟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鑫;审判员:田凤慧、黄敏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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