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东海县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重复起诉 生效判决 一事不再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

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0185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乙斌

刘永红

严伟晏

代理律师:

杨思怀

法官解说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等为由,重新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采取诉讼策略,针对相对的诉讼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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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5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0185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88年5月4日生,住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杨思怀,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东海县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某1,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生,住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薛子裔。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乙斌;代理审判员:刘永红;代理审判员:严伟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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