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研威科技有限公司诉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 增值税发票 从给付义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522号
审理法官:

刘亚玲

李伟林

李云申

代理律师:

吴卫国

法官解说
买卖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同时也是法院商事案件审理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出卖人交付货物,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是买卖合同中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形式,而出卖人交付货物又构成了买卖合同履行的核心。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522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昌研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可园北区2栋02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闵圣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卫国,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799号4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毛向前,总裁。
委托代理人孙冀湘,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亚玲;审判员:李伟林;人民陪审员:李云申。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