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毒品代购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4)刑字第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鲍建华

赵晓梅

温宇顺

代理律师:

冯今贵

法官解说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定性问题,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而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是贩卖、运输毒品罪。这样认定的原因是:李某某在天津市毒贩"小明"处购买冰毒的这一事实,因"小明"在逃,没有到案,现只有李某某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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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2014)刑字第11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运输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傲冬。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塘沽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辩护人:冯今贵,内蒙古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鲍建华;审判员:赵晓梅;代理审判员:温宇顺。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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