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诉滕某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共同债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威海高新田村法律服务所

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四终字第 1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芳

李秀霞

黄诺

代理律师:

邓树新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先行确定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判决如何确定夫妻另一方对先行判决的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常常出现只起诉借款人本人,而忽略对借款人配偶的起诉,在执行阶段,对借款人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才主张对其夫妻共同...
展开

(一)基本情况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高民初字第27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四终字第 199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梅某,女,生于1961年11月3日,住所地威海市。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志强,威海高新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滕某,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审委托代理人邓树新,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任怀钰
二审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芳、审判员:李秀霞、代理审判员:黄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