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人伪造公司印章案 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缓刑
案由:
伪造产地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鸣

李凤侠

孟令大

代理律师:

张文强

李宝强

李景玉

李媛

王广有

法官解说
1、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2、构成要件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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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伪造公司印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晓琪。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2010年3月24日因犯侵占罪被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25日因判处缓刑被释放。2013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强,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 2008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6月26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羁押场所同上。
辩护人李宝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 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景玉、李媛,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 2013年7月4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广有,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鸣;人民陪审员:李凤侠、孟令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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