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自首 故意
案由:
伪造产地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鼎市京民农业专业合作社

福鼎市法律援助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刑初字第35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丽云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朱某私刻 "福鼎市管阳镇西昆村村民委员会"印章一枚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村民委员会系国家机关,应定性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主要理由有:第一,从宪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定位来看,宪法第三章规定的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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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刑初字第358号判决书。
2.案由: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阮彩铃
被告人:朱某,系福鼎市京民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张承更,福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丽云。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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