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抢劫案 抢劫罪 仿真手枪 暴力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刑初字第2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缪怀亮

吴丽云

朱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被告人王某持仿真手枪抢劫金店,其行为能否认定为持枪抢劫。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当行为人持...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刑初字第201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显国、代理检察员林宗和。
被告人王某,男,住浙江省台州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又被福鼎市公安局决定在其住处监视居住。2014年5月28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健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怀亮;审判员:吴丽云;人民陪审员:朱杰。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