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1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自首;变更罪名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重庆市南川市宏原化工有限公司

原重庆市南川市宏原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杰

余陈洋

赵友铨

代理律师:

刘后文

法官解说
该案涉及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行为非法取得公司资金的犯罪行为,主要争议在于各种不同非法获取资金的手段之间此罪与彼罪的差异,主要争议的问题是:
1、李某1通过开具现金支票方式将公司资金625 000元的行为如何定性?
从李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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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3)刑初字90号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凌云。
被告:李某1,又名李某2,原重庆市南川市宏原化工有限公司出纳,2011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后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朱杰;代理审判员:余陈洋;人民陪审员:赵友铨。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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