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闫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动物伤人、自身过错、责任比例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

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5619号
审理法官:

范本腾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藏獒串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二、原告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争议焦点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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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05619号。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彭丽霞,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杰,延庆县沈家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男, 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理法院: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承办人:代理审判员:范本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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