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兴建水泥有限公司诉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案 债权人 代位权 举证责任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270号号XX书
审理法官:

吴国欣

代理律师:

韦元坤

谢鑫

法官解说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当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不能增加,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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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270号号XX书
2.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云南兴建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59513-X。
住所地:砚山县盘龙乡拖支白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侬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韦元坤,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富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1037-1。
住所地:文山市七花南路文山州供销社大楼附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胡绍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鑫,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4. 审级:一审
6. 审结时间: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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