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胡某、杨某、邓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 暴力 非法占有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涛

陈运某

尹仲德

代理律师:

陈亦云

廖超

法官解说
被害人唐某、王某1在被被告人王某等人控制人身自由后,先后被带至万善镇、宝箴塞等地,在此过程中王某1、唐某与其家人有电话联系,且王某1在与长辈见面后,仍有求助机会,被告人王某、胡某、杨某、邓某的暴力行为尚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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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丽。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9年8月2日。于2013年12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廖超,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生于1988年12月20日。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90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男,生于1992年8月14日。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涛;人民陪审员:陈运某、尹仲德。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经武胜县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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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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