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1不服岳池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补偿案 通知形式;权利义务;行政行为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岳池县九龙镇杜家桥村五组

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

岳池县国土资源局

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波

余建华

陈运斌

代理律师:

杨先国

徐诚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赵某某1通过继承、分家和受赠予的方式取得了其父名下有房屋产权的64平方米的房屋和未办理产权证的2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但该房屋是原农村宅基地房屋,按照现行土地法的规定,赵某某1因结婚,户口已迁出本社,不是该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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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征收补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某1,女,岳池县九龙镇杜家桥村五组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岳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波;审判员:余建华;人民陪审员:陈运斌。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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