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三人的过错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玉区法少刑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高斯宜

钟范林

黄章海

代理律师:

陈远

钟春亮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宁某是否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玉区法少刑初字第28号。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从云。
被告人:宁某,男,199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宁某2,系被告人宁某的父亲,农民。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被告人宁某的母亲,农民。
指定辩护人:陈远,广西桂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钟春亮,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斯宜;人民陪审员:钟范林;人民陪审员:黄章海。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