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职务侵占案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便利 自首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终审结果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商初字第250号判决书(2014年5月20日)
审理法官:

胡乾锋

王利海

孙治国

法官解说
本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刘某等七名船员的行为以何罪名定罪处罚,存在两种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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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商初字第250号判决书(2014年5月20日)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邬某、林某、姜某、曲某、常某、裴某,均系"东兴6号"货轮船员。
被告人钟某、王某,私营废旧金属收购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乾锋,人民陪审员:王利海、孙治国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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