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敲诈勒索一案 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政府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娜

张成美

王连文

代理律师:

吴长元

法官解说
政府能够作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
1、在本案中,政府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的定义。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是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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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承利。
被告人杨某,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长元,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娜;人民陪审员:张成美、王连文。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经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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