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受贿罪案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缓刑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成都铁路局重庆车务段货运管理部

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4)重铁刑初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吴俊东

李淇淋

王廷芬

代理律师:

刘迎春

法官解说
关于对被告人王某是否适用缓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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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4)重铁刑初字第41号。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粤。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原系成都铁路局重庆车务段货运管理部部长。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迎春,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俊东;代理审判员:李淇淋;人民陪审员:王廷芬。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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