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诉广西浦北县乐民菩娇山水泥有限公司、广西浦北县海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债权人 债务人 撤销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
代理律师:

陆福俊

法官解说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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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三终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浦北县乐民菩娇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六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韦家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浦北县海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乐民镇六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韦昱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福俊,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东风路27号。
负责人梁艺,该营业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陈明华、王红艳,代理审判员:赵斯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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