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苏某等身体权案 自由心证;证据证明力;说理论证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三终字第2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明华

王红艳

黄煜

代理律师:

梁永发

陈明

法官解说
本案证据本身来源均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均符合法律的要件,但是否具有证明力还需结合案情研究。英美法系采用的自由心证是一种与法定证据相对立的,如何评价证据证明力的制度。自由心证原则上禁止对证据证明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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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59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三终字第282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1,系原告赵某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梁永发,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苏某,系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苏某1,系被告苏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胡某,系被告苏某的母亲。
被告(被上诉人):苏某1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明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一人独任审判:审判员:杨辞冬。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审判员:王红艳;代理审判员:黄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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