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等诉张某、中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合理赔偿数额;反诉;机动车事故;过错责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哈市道外区新乐法律服务所

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万华

王学峰

杭国民

代理律师:

赫英文

肖福山

法官解说
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与死者刘某4在此次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同等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黑龙江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张某对此事故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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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玉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
委托代理人赫英文。哈市道外区新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反诉原告)
委托代理人肖福山,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玉泉法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万华;审判员:王学峰、杭国民。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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