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地区分公司直属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交强险 无证驾驶 保险人追偿权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提字第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文宝

陈玉静

陈鸿

代理律师:

张广寿

程东民

法官解说
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其突破了一般保险赔偿责任理论,对违法情形下的损害仍然予以赔付,主要基于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的实现。交强险突出的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将具有严重损害性的机动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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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东市平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44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终字第50号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提字第9号判决书
2.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地区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机构代码证:75741972-7,住所地:青海省平安县平安大道232号。
负责人: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男,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东市平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秀英。
二审法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华清;审判员:祁生奎、贾新。
再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文宝;代理审判员:陈玉静、陈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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