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诉罗某等集资建房转让合同案 集资建房指标;可期待物权;概括性转让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俞水才

汪福庚

范超

代理律师:

谭伟平

方青松

宋鸣

张玉荣

法官解说
集资房是指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建房政策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接轨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政策,对改善城镇居民和部分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起到了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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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鹰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集资建房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罗某、许某。
委托代理人谭伟平,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青松,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郑某、吴某。
委托代理人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俞水才、汪福庚;代理审判员:范超。
6.审结时间: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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