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这是一起三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买卖而发生的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约定终止合同履行是否合法有效,在审理过程中,把握住以下关键问题:
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而办理的登记手续或未办登记手续,其租赁合同是否生效
吉林市公企处所登记的(自)房租赁契字98—140号契约书是建设部监制的格式合同,在填写说明中明确规定,必须同时提供的证件中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书面委托证明”。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之合意,吉冶钢铁有限公司既没在契约书上签字盖章又未委托信誉冷冻厂代为办理,所以办理祖赁登记所用的契约没有形成,是信誉冷冻厂单方当事人的行为,并代替对方签字,而且把法人刘某签成了刘某之。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显属无效行为。虽然房屋租赁登记属无效之行为,但并不对双方当事人所签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产生根本影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登记备案是国家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管理的行政手段,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具有形式意义。登记备案不同于审查批准,实质是对房屋租赁的行政认可,同时也实际起到对房屋租赁公示作用。所以当事人未登记备案即已开始履行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可以责令补办登记备案手续,行政管理机关对这一违法行为可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本案一方当事人已单方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虽不符合有关规定,但从根本上并不影响其租赁合同的有效或无效。
2.按合同约定解除其租赁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即将施行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即将施行的《合同法》中规定,合同除依法解除外,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有协商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两种形式,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全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情况出现后享有解除权,可以通过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消灭合同的关系。“在合同中约定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
本案当事人吉冶公司与信誉冷冻厂在“合同的变更和延续”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款,其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信誉冷冻厂在合同终结通知书上签字盖章,之后又接受吉冶公司所退的租金,同时也应视为其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理应依法主动履行合同和约定。
3.东昊机械厂购买吉冶钢铁有限公司型钢厂,对吉冶公司与信誉冷冻厂解除合同及信誉冷冻厂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有影响
国务院1990年7月2日《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国务院1991年11月6日发布并施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施行细则第五条都有相应规定。东昊机械厂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单位自管房产产权证程序不当,但在三方当事人为租赁合同解除发生争议后,为实现信誉冷冻厂的优先购买权,市信访办1999年3月31日在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某主持下,召开了三方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协商议定三条意见:“一、房屋租赁纠纷,已告诉到法院,听凭法院裁处;二、确认信誉冷冻厂有优先购买权,一周内(4月7日前)信誉冷冻设备厂要购买与否的情况通报我办,以便反馈对方当事人;三、冷冻厂如购买,有关事宜和吉冶钢铁公司共同商定,有关产权手续由吉冶钢铁公司负责办理。”1999年4月13日市信访办在情况介绍中写道:“上议各项,当事人三方均表同意。但时至今日,市信誉冷冻厂也未向我办通报是否购买。”至此,信誉冷冻厂丧失了优先购买权。东昊机械厂虽未经管理机关评估就办了产权转让手续,但其价格与资产管理机关批准的价格并无不妥。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看,东昊机械厂购吉冶公司型钢分厂,对吉冶公司与信誉冷冻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并没有根本影响,只是对信誉冷冻厂的优先购买权有影响。
4.三方当事人分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应怎样认定
信誉冷冻厂以东昊机械厂违法行为造成企业至今无法恢复生产为由,以一审支持的89688元仅是4天的损失,到上诉时已达174天,故要求二审法院支持3981216元。东昊机械厂的违法行为确实影响了信誉冷冻厂的正常生产,但其直接经济损失是关闭厂门,工人不能正常工作而付给的工资及水电房租费等,同时还有恢复两台设备达到能正常运行所需的必要费用。按平均每人的工资25元估算,该厂不足60名职工,每日最多付1500元工资,4天工资应在6000元左右,加上恢复两台设备的正常运行所需费用,总计损失最多不足1万元。信誉冷冻厂主张398万余元的损失与法无据,其自己委托并由昌邑审计部门计算出来的日平均利润2万余元,不足以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即使信誉冷冻厂完全是因拆设备造成停产,也应及时恢复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其造成的损失,且信誉冷冻厂不按双方所签合同中的约定及协商意见办事,未按约定于当年6月16日前迁出,致使东昊机械厂不能占有、使用所购企业的固定资产。所以,信誉冷冻厂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东昊机械厂虽是反诉原告,在原审反诉中主张赔偿,但对原判并未上诉。吉冶公司上诉主张赔偿经济损失,上诉状中未写具体数额,但庭审中表明是房租费。原审二被告的主张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在这起民事纠纷中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且东昊未上诉,吉冶公司的主张不十分明确具体,并在庭审后口头表示可以放弃收取房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