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二原告对该笔赔偿款是否享有分配权?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某2受领的款项是雇主依据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的协议独立支付的,而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支付,该笔赔偿款的性质非工伤赔偿,故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据此,二原告作为死者王某6的父母,有权分享王某6死亡所获的赔偿款。
2.该笔款项中二原告享有的份额是多少?根据《人损解释》的规定,被扶养人各自需要的赔偿年限分别是:王某36年、王某49年、王某118年、李某20年;其次,王某2作为父亲,对子女有扶养的义务,王庆绕、李某夫妇的其他子女对其二人也有赡养扶助义务。因此,上列被扶养人每年既得的赔偿标准参照《2012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分别为:王某32000元(4000元÷2人)、王某42000元(4000元÷2人)、王庆绕1000元(4000元÷4人)、李某1000元(4000元÷4人),合计6000元,已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暨赔偿标准4000元。为此,应分阶段进行计算:
第一阶段:以4被扶养人中需要扶养最短的年限6年计算
以上4人每年的既得赔偿总额为以上5个数字相加之和6000元,所以,需将4人每年既得的赔偿数额按各自所占每年既得赔偿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即:
王某3所占比例 2000元÷6000元=33.33%
王某4所占比例 2000元÷6000元=33.33%
王庆绕所占比例 1000元÷6000元=16.67%
李某所占比例 1000元÷6000元=16.67%
按照上述比例,前6年4人实际应得到的赔偿额分别为:王某37999.2元(4000元/年×6年×33.33%)、王某47999.2元(4000元/年×6年×33.33%)、王庆绕4000.8元(4000元/年×6年×16.67%)、李某4000.8元(4000元/年×6年×16.67%)。
第二阶段:以剩余3被扶养人中需要扶养最短的年限3年计算
因6年后王某3已18周岁,依法不再是扶养对象,那么其余3人扣除上述已计算的扶养年限后,他们分别还需扶养的年限为:王某43年、王庆绕12年、李某14年。如上所述,把3人既得的赔偿标准予以相加:王某42000元+王某11000元+李某1000元=4000元,该数额等于赔偿标准4000元,所以只需将3人既得的赔偿标准直接乘以需要扶养的剩余年限:王某46000元(4000元/年÷2人×3年)、王庆绕12000元(4000元/年÷4人×12年)、李某14000元(4000元/年÷4人×14年)。
综上,本案中王某3、王某4、王庆绕、李某4被扶养人各自实际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为:王某37999.2元、王某413999.2元(7999.2元+6000元)、王某116000.8元(4000.8元+12000元)、李某18000.8元(4000.8元+14000元)。
总的扶养费数额为王某37999.2元+王某413999.2元+王某116000.8元+李某18000.8元=56000元。
死者王某6的丧葬费根据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13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中的计算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确定王某6丧葬费用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20189.5元。除去二原告的赡养费、被告王某3、王某4的抚养费、死者王某6的丧葬费,余款为623970.5元。
故二原告王某1、李某能分配得到款项为16000.8+18000.8+623970.5÷5×2=283589.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