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云港国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证明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172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钱一军

李抒文

王燕

代理律师:

王中华

周献南

法官解说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主要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所谓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原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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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059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终字第1729号裁定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连云港国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恒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世军,连云港国扬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韩某。
委托代理人:王中华,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献南,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钱凌虹。
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一军,审判员:李抒文、王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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