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某等诉景洪市嘎兰居民委员会曼蚌囡小组村民待遇案 村民待遇;土地补偿费;成员资格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魏炜

岩罕巴

刀俊成

代理律师:

宋奇薇

崔庆礼

法官解说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1、如果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处理本案,本案应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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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景洪市人民法院(2010)景民一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村民待遇纠纷案
(三)原审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玉某。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刀某(系玉某之子)。
玉某、刀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尔章,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景洪市嘎兰居民委员会曼蚌囡小组。住所地:景洪市嘎兰中路40号。
负责人:蒋某,职务:组长。
委托代理人:宋奇薇,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崔庆礼,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四)审级:再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1、一审法院:景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燕;审判员苏成青、岩罕尖
2、二审法院: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智;审判员昝爱民、蒋荣春
3、再审法院: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炜;审判员岩罕巴、刀俊成
(六)审结时间
1、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6日
2、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2日
3、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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