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带薪年休假 福利待遇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初字第01274号
审理法官:

徐春鹏

代理律师:

郭田

法官解说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设置了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对于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般仲裁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对于因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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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初字第01274号。
2.案由:福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118号圣地大厦名义层1层,组织机构代码76268345-0。
法定代表人王义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白某,男,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徐春鹏。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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