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重庆两江丽景酒店有限公司福利待遇案 民事 劳动 福利待遇 带薪年休假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06275号
审理法官:

徐春鹏

代理律师:

罗玉寨

赵瑞玉

赵凌飞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公司组织李某1等员工集体旅游,并发放1000元补贴,是否可以折抵李某1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待遇。笔者认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的权利,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集体旅游,只能视为被告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并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3)中区民初字第06275号。
2.案由:福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
委托代理人罗玉寨,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瑞玉,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两江丽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954-5。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凌飞,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徐春鹏。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